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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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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中共武汉大学纪委最近发出《关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同志违纪案件的通报》。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副校长杨国录、研究生部原党总支书记张锡智、研究生部原副主任赵藤,在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犯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主要违纪事实有:1、截留学费,私设小金库。1995至1997年,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原留学生部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共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自费、委培研究生和"学位办"学费196万元,私设小金库。2、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53万元。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经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研究决定,赵腾经办,研究生部12次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共计153.913万元。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各分得16万元;研究生部其他有9人各分得9.8万元,2人各分得5.5万元,另有3人共分得6万元。事后,赵腾等人将有关账目和领款人悉数销毁。鉴于事发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认错态度较好,不仅退出了自己全部非法所得,还配合组织收回了其他人员得非法所得,共计153.913万元,2001年4月经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批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撤销三人行政职务。另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于2001年6月决定给予杨国录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经武汉大校党委同意,学校于2001年10月决定给予张锡智、赵腾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二、原西安医科大学(现西安交通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中医科医师薛东波,女,1995年生,1993年3月至2000年5月任西安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文森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薛东波在1994年3月至1998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2457949.59元案发后仅追回25万元及本田小轿车一辆,余款拒不退赔。2001年10月9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薛东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三、对外经贸大学原基建处长兼党支部书记、龙宇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龙城建筑设计事务所董事长高小栋,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中共对外经贸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高小栋中国共产党党籍。

四、原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财务科基建会计程前,与同案犯无业人员丁某(曾犯盗窃罪、流氓罪两次被判刑)、沈某某共同预谋、策划,利用职务之便,于1998年12月起先后7次挪用其管理的基建资金共85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终审判决程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五、中南大学最近发文决定给予陈明光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处分。陈明光原任湖南医科大学成教学院学生科副科长,在1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期间,陈利用担任学生科副科长职务,在为成教学院购置教材的过程中,采取先开发票报账,付款后在购书单位领取购书余款的手段,先后4次侵吞公款2786.20元。案发后,根据陈明光交待,追缴陈在外印书截留款153451.80元。2000年12月2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明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六、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委、校长办公会近日决定,给予亚非语教员刘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刘千从1996年开始习练法轮功。1999年担任法轮功北京外国语大学练功点辅导员,1999年4月25日参加法轮功中南海非法聚集活动,7月11日参加部分法轮功习练者去中央电视台的上访组织活动。1999年7月以后,校、系党组织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促其转化。但她不仅没有接受批评和帮助,反而越陷越深。2000年10月底至11月初,两次接受并向外散发带有恶意攻击国家领导人及宣传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1万余份。2001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刘千有期徒刑4年。刘千提出上诉。2001年4月27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七、秦皇岛市严肃查处了河北省昌黎师范学校校长兼秦皇岛市教育学院党委书记李宪魁为其子婚事大操大办问题。经查,李宪魁在为其子操办婚事时,共办酒席83桌,参加婚宴757 人,除亲友外,李宪魁收受礼金2.86万元,李宪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沧州市严肃查处了献县副县长史均奎大办丧事问题。史均奎的父亲病故后,在尸体火化时动用公车9辆。丧事期间,史均奎兄弟姐妹9人(其中有6人属国家工作人员)共收受礼金46467元,涉及全县94个单位。其中落在史均奎名下的礼金9250元,涉及 32个单位67人。史均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民政局助理调研员受贿25000元被开除党籍。张家口市民政局原助理调研员张珍,在997年至1999年任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并负责市民政局与涿鹿县五堡镇联建葡萄基地工作期间,收受该村所送人民币15000元;1998年6月,经张珍联系,其友刘某代其从涿鹿县五堡镇民政办取款10000元,由刘使用到案发。张珍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据张家口市纪委信息)

十、兴隆县供销社主任杨瑞宗侵占企业资金被查处。1999年10月,杨瑞宗以供销联社公用为名,向一基层社借款3万元,将其中1万元作为个人及其亲友外出旅游费用;2000年11月,杨以疏通上级关系需用资金为由,在不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收取其下属企业1.2万元,并将其中0.9万元据为己有。杨瑞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