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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对范宝民、李志鹏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等错误进行查处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经贸大学对范宝民、李志鹏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等错误进行查处,分别给与党政纪处分

范宝民,男,61岁,大学文化,副教授。1966年参加工作,195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任图书馆馆长,1999年7月退休。 李志鹏,男,干部,32岁,大学文化。1991年参加工作,群众。现任图书馆馆员。

李军,男28岁,高中文化。1990年入伍,1994年在部队入党,1995年到经贸大学南校区图书馆工作。

陈冬雪,男,工人,37岁,中专文化。1980年入伍,1985年到经贸大学东校区图书馆工作。1997年,河北经贸大学为迎接国家教委教学评估,拨专款100万元给图书馆购买一批图书。范宝民从北、南、东校区抽调李志鹏、李军、陈冬雪组成购书小组,指定李志鹏负责。李志鹏通过在省委党校图书馆工作的同学郭建民虚开发票4张(25000元2张,40000元,41000元各一张)李志鹏拿着这4张虚开发票找范宝民签字报销,范宝民未认真审查就签了字,使李志鹏从财务处套领公款131000元。这笔公款领出后,用于购书的仅60547.97元。在1997年5月至10月集中购书期间,购书小组从售书单位要回折扣款129083.28元。这笔款和李志鹏虚开发票领出的131000元的剩余部分 55452.03元,均由李志鹏负责保管。在保管这部分公款期间,李志鹏、李军、陈冬雪3人用公款旅游等挥霍30142元,支付个体书店虚开发票的税金、好处费15000元;说不清用途的12783.31元,给学校造成57924.31元的损失。河北经贸大学纪委、监察处认为,在997年图书馆集中购书期间,范宝民同志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李志鹏借工作之便,虚开发票、套领公款,多领差旅费,用公款旅游,超标准食宿,购买个人衣物,挥霍浪费公款,其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与范宝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李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与李志鹏同志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与李志鹏同志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陈冬雪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