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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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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反映不实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 来源: 点击:

审计署特派办对某高校1997 年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高校自1987 年以来,单独开设外汇现汇账户,收取国外捐赠收入、动迁收入、利息收入等。截止1998年3月底,外汇现汇账户尚余捐赠收入102.1万美元,动迁收入41万美元,利息6.8万美元,合计149.9万美元,均未折合人民币记账(约合人民币1241.1万元),也未并入学校统一账簿进行核算。 该校截至1998年3月底累计收到校友捐赠收入39.4万元,其他捐赠收入230.4万元, 合计269.8万元,存放于学校结算中心,后自行设立校友基金和教育发展基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期间共支出174.3万元,累计结余95.5万元,此项收入未并入学校会计报表统一反映。

评析:首先,上述外汇问题不符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五)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应当结汇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中关于"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的规定。其次,上述两项业务均不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地市起跳关于"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规定,造成学校少计收入1336.6万元。为此,审计机关做出如下审计决定:捐赠外汇收入及利息108.9美元,除应折合人民币901.7万元记账外,还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作增加学校"其他收入"处理;动迁费收入41万美元应立即结汇,折合人民币339.4万元作学校收入处理;在结算中心核算的校友及其他捐赠收入累计结余95.5万元转作学校"其他收入"予以核算反映。

外汇收入和通过学校结算中心核算收入不纳入学校会计统一报表反映,造成少计学校收入的现象具有一定代表性,应引起高校财务部门的注意。

公款私存

审计机关对某高校1999年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在盘点财务处库存现金时,发现以个人名义用整存整取形式存入银行的存单5张,3张不同姓名的人民币存单金额分别为7.07万元、4万元、10.3万元,2张另两个姓名的外币存单金额分别为10万日元和0.98万元。经查,此系原财务处出纳故意所为,该出纳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检察院处理。

评析:该校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规定,属公款私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鉴于该校财务处出纳已移交检察院,审计机关决定待案件结束后再对此事予以处理。该校对现金管理不严,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教训值得各校重视。各高校应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保障单位现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