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原财务科长郝庆兰违反财经受党内警告处分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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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庆兰,女,现年58岁,中共党员。该同志在任河北科技大学东校区财务科长期间,与会计李会霞、出纳楚海峰在1995年10月至1998年上半年私自将学校存在银行里的钱,由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共办理十四笔存款业务,获取定活期之间的利息差32771.50元,作为财务科的“小金库”。1997年春节,以劳务费名义给财务科三人各分300元;1997年暑假三人外出旅游用款2500元。其余绝大部分钱款作为业务招待费使用,余2000元上缴学校。郝庆兰本人所得劳务费1134元已退回。郝庆兰神威财务科长,违反财经纪律,套取银行利息,性质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每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和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三项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冀纪[1998]6号)第三条第五款之“将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所得利息私分或购物变相私分的,视为贪污。个人私分数额不足2000元的,给与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的规定。鉴于郝庆兰对所犯错误已有认识,为严肃党纪,经河北科技大学老干部处党总支研究,学校纪委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于2001年3月26日,给予郝庆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