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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阅卷的四种方法

发布日期:2021-11-04 作者: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网友“文文”问:审理阅卷有哪些方法?

  答:案卷材料是案件审查调查过程和结果的集中体现。案件审理人员要想履行好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必须要有扎实的阅卷基本功。提升阅卷能力,要不断积累经验,更需要科学方法和技巧的指引。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以供参考。

  一、主轴法。在浏览全部证据材料后,选取最为详尽可信的被审查调查人交代笔录作为构建证据体系的主轴,以该份证据为参照物,将其他证据材料与其一一比对,核实印证相关情况,查找证据矛盾、印证薄弱之处,提出补正完善意见。该方法适用于事实清晰简单、被审查调查人态度较好的案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但要注意对主轴证据仔细甄别、及时补正,不能预设其绝对可信,还要谨防被审查调查人“以小掩大”虚假交代、人为制造证据“陷阱”等。以某起受贿事实为例,被审查调查人详细交代了职权范围、接受请托、实际谋利、收受财物、交易关系、财物去向以及与行贿人日常关系、经济往来等具体情况,阅卷时可将行贿人等涉案人员、证人及相关书证与其交代内容核对,确认是否存在供证细节矛盾、缺少客观证据印证等情况,指导审查调查部门有针对性补充证据。

  二、条块法。按照违纪违法构成要件、事情发展脉络和阶段,将违纪违法事实拆分为不同条块,每个条块的待证事实即为一个证明点,分别围绕各个证明点对证据材料进行分组整合,逐一查找和补正漏洞,构建起条块分明、环环相扣的事实和证据体系。该方法适用于案情复杂、构成要件较多、证据数量庞大、内容繁杂的案件,优点在于化整为零、精耕细作,便于全面排查问题,也有利于摆脱对口供的依赖,有效利用客观证据。以某挪用公款事实为例。可以将待证事实拆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公款性质、挪用行为、归个人使用、用途类型、归还情况、收益孳息等不同证明点,围绕各个条块将分散的证据材料归纳汇总成证据群组,经过逐一分析研究,最终整合构建证据体系。

  三、分层法。事故(事件)追责问责案件往往涉及人员多、专业性强并且结案时效要求高,容易出现处理不精准、泛化和简单化等问题。不同于一般案件查处“由人到事”,此类案件通常属于“由事到人”,呈现出明显的以果溯因逻辑主线,比较适合运用分层法阅卷。具体来说,按照事故(事件)具体情况、原因归属领域、履职尽责要求、失职渎职状态四个层面逐步推进,做到精准明确、恰当处置。以某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牵出的相关公职人员履职不力、追责问责案为例,首先要全面掌握该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所涉违法犯罪问题及坐大成势经过,然后查找对应所属行业领域、职能部门和属地责任情况,而后查阅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三定”方案、内部分工等明确职责内容和履职要求,最后查明对应的责任人员的实际履职情况,确定失职渎职内容以及责任类型和大小。

  四、回溯法。审查调查是通过调取收集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展开回溯性认知的过程,案件查办思路、调查取证逻辑对审查调查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审理阅卷不仅要关注在卷证据材料内容等静态情况,也要关注调查取证脉络和证据体系构建等动态过程,以过程合法合理保障结果真实。此种方法即为回溯法。具体来说,要以发案时间先后顺序为轴线,理清所涉问题线索来源和内容、案件突破点和突破经过等情况,理清本人交代、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调取等调查取证的先后顺序和依附关系,着重审核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案件隐蔽性、特殊性细节的发现时间、途径及查证属实过程等。依据本人交代或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客观性证据,或者掌握案件特殊细节并查证属实的,将会极大提高口供证明力、削弱翻供可能性。对于零口供案件,清晰合理的调查取证过程,逐步自然的证据聚合指向,都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人员的内心确信程度。(孙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