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处级干部兼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河北农业大学处级干部兼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河北农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处级干部的兼职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处级干部包括我校正处和副处级党政干部(含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处级辅导员等);兼职指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
第四条 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校所属产业(企业)或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报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处级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兼职的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由纪委 监察室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试行)从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