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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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1-14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财字(2005)2号

各中层单位: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河北农业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凡达到规定额度的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及批量易耗材料的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活动必须有学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二、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对经济活动的检查监督力度,堵塞漏洞。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收受回扣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要对以前年度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和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取得的折扣收益等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河北农业大学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

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各省市教育局、省属各大中专院校、厅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各项采购活动的管理。凡达到规定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由单位的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二、各单位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堵塞漏洞,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收受回扣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各市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所属高校和区域内中小学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四、请各市教育局和省属大中专学校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厅财务处。

河北省教育厅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教财〔2004〕36号

近来,部分直属高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发生了一些严重违规收受回扣的问题,有的还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直属高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直属高校及其所属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各校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帐。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二、各校须加强财务管理,对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校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现有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

三、各校须严肃财经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对以前年度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或私分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人员尽快检查、核实。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部在适当时间,将组织人员对各校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不按本通知执行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